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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英文字母起名?
发布时间:2020-07-28 13:49:34    来源:广东政道慧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点击:


很多企业想要注册欧盟商标,对英文商标更是势在必得,都希望注册一个英文商标。但不是想便能得的,空想是不够的,付之行动才是硬道理。这时候便申请了欧盟商标注册,一注册,却发现,这名字也不行那名字也不行。可谓是盲目注册的行为,最终费神费力不说,还是滥用人力物力没有效果。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英文字母起名?


欧盟商标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比如说,“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如“AIR CHINA(中国国际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国人民大学)”等。


4、经过该国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4、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比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 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5、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