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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注销或者宣告无效后, 无需等待1年的特殊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0-08-17 15:23:50    来源:广东政道慧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点击:

大家注册商标的时候,会遇到这样一种场景,有的商标被撤销或者到期未续展,还要等待一年,如果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你去申请这个标,一般不会核准。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呢?还真有一些特殊场景,不受该条一年内禁止注册规定的限制。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加一年期限目的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



三、不受一年期限限制的特殊场景



1、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时

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2、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时

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



做出审查决定时,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除外)、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从撤销公告之日、宣告无效复审期过后或者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应适用第五十条,予以引证。

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适用第五十条,等撤销注册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不予引证。

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