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术作品“阿柴枸杞2018日常篇四(10)”
(登记号:川作登字-2019-F-00006745)
二、因版权商标注销
案例:
浙江一位经营网店的柴先生,注册了一个商标并已通过商标局核准下证,但没使用多久,却被人起诉侵犯了著作权(及版权),柴先生为此赔偿了7000元,还不得不注销商标。 柴先生的网店主要销售鞋类商品,委托工厂代加工。去年,他注册了一个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并将该商标印在自己销售的鞋子上。尽管他使用的是自己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却仍然有人起诉他侵权。收到起诉状后,柴先生很不解,自己究竟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记者了解到,柴先生拥有的这个商标,是一幅仅由线条绘成的简体双马图案,而绘制该图案的,正是原告陈先生。陈先生认为,柴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将他绘制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柴先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柴先生抗辩认为,他对陈先生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但他享有商标权也是国家认可的,既然国家都认可他使用这个商标,那他的使用行为就不应当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损失。可最终的结果却是,柴先生向原告赔偿7000元并办理该商标的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法定权利或者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包括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规制。
版权即为著作权,作为商标法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保护范畴,对其权利保护不容忽视。与其冒险前行,不如早点为商标“撑上一把伞”,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
注:事件均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归原创所有